「春之清華 - 藝術卓越獎」協奏曲比賽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音樂學系
「春之清華 - 藝術卓越獎」協奏曲比賽辦法
107學年第12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壹、活動宗旨:提昇學生專業演奏學習素質,經由參賽過程強化舞台展演才能,
創造與樂團合作演出經驗。
貳、主辦單位:國立清華大學音樂學系
參、實施要點:
一、參賽對象:全系在學學生,報名須經指導老師同意簽名,並經系辦公室核章。
二、比賽項目:分組隔年比賽。
(一)管樂、絃樂及擊樂。
(二)鋼琴、聲樂。
三、比賽方式:
(一)限定獨奏協奏曲目,需背譜並自備伴奏。
(二)比賽順序號次於賽程前至系辦公室抽籤決定並公告。
系辦需於抽籤後擬訂每場次之評分表(含曲目單)。
(三)各場次比賽將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擔任評審。
四、曲目內容:
(一)器樂:自選從巴洛克到現代時期之協奏曲作品一首或一樂章,演奏時間20分鐘之內。
(二)聲樂:自選2首歌劇或神劇詠嘆調。
五、報名時間:報名截止時間依本系辦公室公告時間為準。
六、報名方式:由本系網頁下載報名表,並向音樂系辦公室辦理報名手續。
七、比賽日期:每學年度於第二學期舉行,比賽時間依本系辦公室公告時間為準。
八、比賽地點:本系館。視參賽人數多寡安排後另行公告比賽場地。
九、評審方式:評分時須以樂器分組評分,優勝名額亦以樂器組別進行分配。若是某組優勝名額從缺,則釋出該名額給其他組別。
十、獎勵:
第一名,獎金一萬元、獎狀一只
第二名,獎金八千元、獎狀一只
第三名,獎金六千元、獎狀一只
第四名,獎金三千元、獎狀一只
第五名,獎金兩千元、獎狀一只
本系擬提供前三名與樂團演出機會(場地、時間另行公布)。
十一、注意事項:
(一)同一比賽項目曾經入選獲獎者不可再報名。
(二)曲目的選擇須考慮本系樂團編制及管絃樂譜取得的問題,演出如需樂團租譜,則費用由學生自行支付。
(三)獲得與樂團演出機會之優勝者,不得更換曲目,否則以棄權論。
(四)獲得與樂團演出機會之優勝者,需於成績公佈後ㄧ週內提供總譜與分譜(於ㄧ信封袋)至系辦公室,否則以棄權論。
(五)本比賽辦法保留更動權。
肆、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