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音樂學系春之清華獎學金
國立清華大學音樂學系春之清華獎學金審查原則
108年6月18日107學年度第14次系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音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與吸引音樂領域頂尖學生就讀本系,特依「國立清華大學藝術學院春之清華獎學金發放原則」,
訂定本系春之清華獎學金審查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第二條 春之清華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由本系組成審查委員會,議訂本系獎學金審查原則。
第三條 本獎學金108學年度本系核給上限5名,109學年度起每學年度本系核給上限3名,如當年度未有符合資格學生,則名額回歸藝術學院統籌運用。
第四條 學生須具下列資格之一,得自行申請或受推薦申請;本系自行依入學管道分配按核定名額進行審查,擇優錄取:
一、個人申請入學:
1.鋼琴、聲樂、管樂、弦樂、擊樂組,各組最多1名。
2.主修術科成績為當組前5%,且以第一志願錄取進入本系就讀者。
3.同分參酌方式:(1)主修術科考試(2)學測英文級分(3)聽寫術科考試(4)樂理術科考試。
二、參加國際競賽大獎或具有其他特殊成就,經本系審查委員會認定卓越者。
第五條 本獎學金於獲獎學生入學後一次核定新臺幣六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撥付三萬元入學後,
若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排名在該班學生前百分之十以內(含),且操行成績達A-以上(含)者,該學年度可續發給本獎學金,
每學年度核定新臺幣六萬元。本獎學金至多發給四學年,若未達續領標準,則取消本獎學金之獲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第六條 審查程序由本系訂定之,每年獲獎名單於網路公告,並於每年10月30日前造冊報藝術學院請款。
第七條 該學年(期)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原則上取消其得獎資格。
第八條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校其他與招生獎勵同性質之獎學金。
第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系務會議討論後決定。
第十條 本原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