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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音樂學系輔系須知及申請鑑定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音樂學系輔系須知

106年4月13日105學年度第13次系務會議通過

 

1.申請本系輔系需參加術科鑑定測驗,辦法如下:

  (1) 術科鑑定測驗時間為每學年下學期術科期末會考。

  (2) 修習「鋼琴」者,需彈奏自選曲乙首;修習「聲樂」者,需演唱「藝術歌曲」乙首;修習

      「其他樂器者」,需演奏自選曲乙首。未通過或未及時報名參加者,不得申請音樂學系輔系。

  (3) 參加「鑑定測驗」,詳細報名辦法及鑑定時間於每年三、四月間在音樂學系網站公佈。通過

      「鑑定測驗」之名單亦將公佈於音樂學系網站。

  (4)「選修樂器」課程只可選修一種,且不得更換,並需於每學期加退選後比照音樂學系同學繳

       交「個別指導費」。

2.課程必修8學分:「選修樂器一、二、三、四」共計2學分、「音樂基礎訓練一、二」共計4學分、「合唱」兩學期共計2學分,及選修

   音樂學系之專業選修科目至少12學分,共計至少20學分。

3.本須知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106學年度輔系申請

 

1. 報名時間:106年5月22日至5月31日止;報名地點:音樂學系辦公室。

2. 鑑定時間:106年6月8日(四) 10點;等候地點:音樂學系A102教室。

    鑑定教室:音樂館A103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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