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會須知
音樂會須知
演出人員:
1、 需於音樂會前一個月至系辦公室填寫「音樂館演奏廳場地借用申
請書」登記使用,並繳交清潔保證金一千元整。
2、 自行安排音樂會工作人員。
3、 音樂會所需之桌子、海報架,請於演出當日至辦公室登記借用。
4、 個人或聯合音樂會均不得以公假為由
5、 個人或聯合音樂會彩排時間,每場至多兩小時。
6、 音樂會結束後,請勿發表演出感言。
7、 音樂會翌日,演出者須會同系務助理回勘場地並歸還桌子、海報
架,如恢復良好,可領回「清潔保證金」;如否,則全額沒收。
工作人員:
1、 報幕及工作同學需衣著整齊(不可穿短褲、拖鞋)、態度大方、聲
音清晰。
2、 燈控人員需將燈控室百葉窗放下,避免影響觀眾聆聽音樂會。
3、 音樂會結束後需將燈光、冷氣關閉、清掃後台休息室、舞台,並
將鋼琴歸位。
4、 清除其他演出相關之節目單、花籃、餐盒、垃圾等,並將接待廳桌椅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