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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音樂輔系鑑定辦法

 

1. 申請「音樂輔系」之學生,需於每年四、五月參加音樂學系舉辦之「鑑定測驗」,內容包括「視唱、聽寫、及副修科目」。修習「鋼琴」者,需彈奏自選曲乙首;修習「聲樂」者,需演唱「藝術歌曲」乙首;修習「其他樂器者」,需演奏自選曲乙首。未通過或未及時報名參加者,不得申請音樂輔系或提前預修「音樂輔系」之課程。

 

2. 參加「鑑定測驗」,需繳交鑑定費,詳細報名辦法及鑑定時間於每年三、四月間在音樂學系網站公佈。通過「鑑定測驗」之名單亦將公佈於音樂學系網站。

 

3.「副修」課程只可選修乙種,且不得更換,並需於每學期加退選後比照音樂學系同學繳交三分之一的「個別指導費」。

 

92.2.18音樂系系務會議通過 92.3.10教務會議通過 93.4.15音樂系系評會修訂)

 


音樂輔系鑑定辦法

 

1. 鑑定對象:擬選修音樂學系為輔系之本校一、二年級同學。

 

2. 報名時間:98518日至522日止;報名地點:音樂學系辦公室。

 

3. 鑑定時間:9864日(星期四)下午六點;鑑定地點:音樂館A103

 

   室。

 

4. 鑑定費用:新台幣 300 元。

 

5. 鑑定內容:

 

音感測驗

 

視唱、聽寫

 

副修科目

 

修習「鋼琴」者,需彈奏自選曲乙首。

 

修習「聲樂」者,需演唱「藝術歌曲」乙首。

 

修習「其他樂器者」,需演奏自選曲乙首。

 

6. 試務會議後,將通過名單公佈於音樂館公佈欄及本系網站。

 

(依據音樂系92.2.18系務會議通過「申請音樂輔系須知」辦理。93.4.15音樂系系評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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