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修讀音樂學系雙主修要點
108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111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 本校學生經所屬學系及音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同意,並報請主學系及加修學系所屬學院院長核定,得選音樂學系為雙主修。
二、 申請本系雙主修之學生,申請要件為前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3.40以上,或每學期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10%;並須參加術科鑑定測驗,辦法如下:
(一) 術科鑑定測驗時間為每學年下學期本系術科期末會考,每年五月系網公告報名及考試相關資訊。
(二) 術科鑑定考試需演奏(唱)兩首差異性曲目(如不同時期、風格作品);修習「理論作曲」者需繳交一首自創作品,並附上有聲資料。未通過或未及時報名參加者,不得申請本系雙主修。
(三) 通過「鑑定測驗」之名單將公佈於音樂學系網站。
(四) 通過鑑定僅為通過本系雙主修資格,須依本校「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申請程序。
三、 選修本系為雙主修之學生應修習本系必修課程共28學分,及本系各主修類組必選課程至少22學分。
四、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