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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音樂學系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Music

國立清華大學音樂學系春之清華獎學金審查原則

國立清華大學音樂學系春之清華獎學金審查原則

108年6月18日107學年度第14次系務會議訂定

 111年8月22日111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音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與吸引音樂領域頂尖學生就讀本系,特依「國立清華大學藝術學院春之清華獎學金發放原則」,訂定本系春之清華獎學金審查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第二條      春之清華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由本系組成審查委員會,議訂本系獎學金審查原則。

第三條  本獎學金108學年度本系核給上限5名,109學年度起每學年度本系核給上限3名,如當年度未有符合資格學生,則名額回歸藝術學院統籌運用

第四條       學生須具下列資格之一,得自行申請或受推薦申請本系自行依入學管道分配按核定名額進行審查擇優錄取:

  • 個人申請入學

1.鋼琴、聲樂、管樂、弦樂、擊樂組,各組最多1名。2.主修術科成績為當組前5%,且以第一志願錄取進入本系就讀者。3.同分參酌方式:(1)主修術科考試(2)學測英文級分(3)聽寫術科考試(4)樂理術科考試。

前項推薦總人數超過核給名額參酌方式(1)聽寫術科考試(2)樂理術科考試。  

二、參加國際競賽大獎或具有其他特殊成就,經本系審查委員會認定卓越者。

第五條      本獎學金於獲獎學生入學後一次核定新臺幣六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撥付三萬元入學後,若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排名在該班學生前百分之十以內(含),且操行成績達A-以上(含)者,該學年度可續發給本獎學金,每學年度核定新臺幣六萬元。

本獎學金至多發給四學年,若未達續領標準,則取消本獎學金之獲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第六條       審查程序由本系訂定之,每年獲獎名單於網路公告,並於每年1030日前造冊報藝術學院請款。

第七條      該學年(期)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原則上取消其得獎資格。

第八條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校其他與招生獎勵同性質之獎學金。

第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系務會議討論後決定。

第十條      本原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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